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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3-05-06 14:32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贸促函〔2008〕5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
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公司):
现将《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工作程序》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工作程序
 

一、为促进陕西省会展业的发展,鼓励和规范我会各部室、中心(公司)与境内外机构联合举办各类展会(以下简称“联合办展”),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二、与我会联合办展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展览经营资质的法人(以下简称“联合办展机构”)。联合办展形式有合作主办、合作承办、我会协办或支持等。
    三、“联合办展机构”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我会提出联合办展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展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联合办展的具体方案;
    2、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境内法人要验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境内法人要验证原件);
    3、相关资信证明。
    四、承办部室应会同我会展览部,到“联合办展机构”的办公地对其经营资格、办展条件、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
    五、对拟同意以合作主办、合作承办方式联合办展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部室草拟“关于同意联合办展的通知”文件;
    2、到国际展览部登记、审核备案后加盖“陕西省贸促会联合办展备案专用章”;
    3、会办公室核稿;
    4、分管会领导签发(大型综合展活动需由主要领导签发);
    5、承办部室与联合办展机构签订“联合办展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对以省贸促会名义协办、支持的联合办展,我会原则上应出具“书面同意函”,承办部室要做好展会的监督与协调,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七、办证期限:自“联合办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三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人。
    八、凡未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资格的一律不得同意联合办展。
九、我会承办部室应全程跟踪展览会的工作进度,督促做好展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防、安全等工作,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具体实施联合办展的会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以合作主办、合作承办方式举办的展会,联合办展机构需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总结,送承办部室和国际展览部备查。
    十一、国际展览部负责做好我会联合办展的统计、分析、原始资料索取和存档工作。
    十二、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贸促会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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