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各方同意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成立常设评审组[或临时评审组],评审组由三人[或一人]组成。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均可提交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解决。争议未经评审或者经评审未能最终解决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 “评审组在发出评审意见前应当将评审意见草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核阅。” (责任编辑:admin) |